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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 
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  總則  
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『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下:
促進社會和諧、維護愛滋感染者生活品質,提供感染者人道與人性關懷,生活照顧臨時住所,使其恢復健康與社會接續之中心,並以輔導心理重建信心。
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,其名稱為「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」或「 ○○ 省 ○○ 縣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」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增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國內工作及跨國服務
一、 經由醫院醫師,社工及相關愛滋服務之單位轉介,提供愛滋病感染之病人,暫時居住之場所
二、 以團體生活互助學習,並有安養之環境,以助其出院後之社會適應。
三、 提供醫療資訊及心理建設,回歸社會,回饋家人。
四、 深入校園、社區及一般工作場所作愛滋教育宣導及舉辦相關活動。
五、 海外愛滋感染者及其遺孤照護中途收容。
六、 海外愛滋貧困孤兒資助。
七、 協助司法單位暨內政部警政署之所屬相關單位、緊急收容或安置落難外籍人士及外籍勞工。
第六條       本會之主管機關屬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